审查决定的传达
2012-06-12 10:34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意见”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申请人也可以登录网络系统查询。
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本院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参加单位,并且不涉及需要延长批件有效期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复审,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申请人在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