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历代度量衡的研究
2018-04-08 10:56
摘 要:目的:中药剂量是影响疗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方药量使用了度、量、衡制等多种单位,仍为现代《方剂学》重点收载,但经方药量折算均按1斤=16两=160钱=500g计有失欠妥。方法:对历代中医药度量衡文物及文字记载进行了考证与研究。结果:不同朝代与地域其度量衡有很大差别,如1尺=15.78cm~35cm、1升=200mL~1035mL、1斤=212.8g~750g不等。结论:沿用或研究经方很有必要了解与掌握我国历代度量衡的变化。
关键词:中医药;历代度量衡;演变;传承工作室
中医中药的疗效与处方组成、剂量、中药的质量(包括品种与炮制)、煎药方法等密切相关。可以说在20世纪30年代前,我国的防病治病完全依赖于中医中药,当时及现在所用的处方大部分都是经方,如《方剂学》[1]收载的308个汤剂处方中东汉时期的占26.3%,为历代之首,其中26.0%为仲景《伤寒论》之方。笔者试图探求古、现代中药剂量的联系与区别时,发现相关文献说法不一,无法依从,于是笔者对我国历代中医药度量衡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考证与研究。
1 依据
对我国古代中医药度量衡的考证应以其文物与文字或二者的结合为依据,这样可信度较高,当然古代因地域、国家、文物的规格不同,创制与考证者的测试工具、方法误差等原因,其度量衡亦有差别。历代度量衡相关文物如下。
1.1 商代象牙尺[2] 共2支,均刻有10寸、每寸10分。分别长15.78cm、15.80cm,标志着我国古代实物标准的最早起源。今藏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
1.2 商鞅铜方升[3]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下“公元”省略,但引文与表头中未略)在秦孝公18(前344)年监制了该标准量器,并刻铭“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即“十六点二立方寸为一升”。实测1寸合今2.31(2.32[4])cm;1升合今199.69(202.15[4])mL。“五分尊”中“五”的含义《说文解字》“五行也,从二……”。今藏上海博物馆。
1.3 安邑下官铜钟[3] 属战国时期。器上有两次刻铭:第一次腹部刻有“安邑下官锺,七年九月,……大斛斗一益少半益”;颈部刻“至此”二字。第二次唇部刻有“十三斗一升”。经测:当液面齐于“至此”时为25090mL,“大斛斗一益少半益”可释为“十一斗一益又三分之一益”,按此当时魏国1益(相当“升”量)合225.4mL。秦得此器后按秦制又测:当液面与器唇(“十三斗一升”)齐平时为26400mL,按此秦1升为201.5mL。1966年在陕西成阳塔儿坡出土,现藏陕西历史博物馆。
1.4 秦高奴禾石铜权[5] 是秦昭王13(前294)年或33(前274)年铸发给高奴(今陕西省延安县东北)的。系当时称粟所用,重1石,实测合今30.75kg。1964年出土于西安阿旁宫遗址,现藏陕西省博物馆。
1.5 秦国圜形钱[6] 其上有常见的重量单位,1锱合6铢,24铢为1两,16两为1斤。
1.6 永平大司农铜合[7] 东汉“……永平三年(公元60年)制,实容60mL水。……”现藏南京博物馆。
1.7 永平大司农铜合[8] 容量20mL,据此东汉1升合今200mL。现藏南京博物院。
1.8 元初大司农铜斗[7] 东汉元初3(116)年制,容水1990mL。现上海博物馆藏。
1.9 元初大司农铜斗[8] 属东汉,容量为1970mL。现藏上海博物馆。
1.10 大司农平斛[9] 东汉建武11(35)年大司农颁发的容一斛的标准铜量,实测19600mL。1953年在甘肃省古浪县出土,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1.11 光和大司农铜斛[8] 铸于东汉光和2(179)年,容量20400mL,现藏上海博物馆。
1.12 光和大司农铜权[7] 铸于东汉光和2(179)年,按汉代量级当是12斤权,实测为2996g,1斤为249.7(约250)g。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1.13 司农司校[10] 隋朝“大业三年五月十八日太府寺造司农司校”的“太府寺合”1件。实测19.91mL,1升当为199.1mL。日本山下泰氏收藏。
1.14 营造尺与库平[11] 清末铂铱合金营造尺、铂铱合金库平两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及精密检校仪器,宣统元(1909)年由国际权度局制成,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收藏。
2 历代中药剂量使用的单位与类型
有衡制、量制、度制(三者分别有单位、进率与量值的不同)、拟量、数量、估量等单独或几种组合使用,但以衡制为主。
2.1 衡制 为历代变化最大、相当混乱之首。其单位有铢、两、斤;黍、铢、分、两、斤;黍、累、铢、分、两、斤、秤;毫、厘、分、钱、两、斤;字、钱、两、斤;字、钱、分、两、斤;千克(公斤)、吨等。进率有2、2.5、4、6、10、13、14、15、16、18等,但1991年前16两=1斤历代相同。量值每斤212.8g[12]~750g[13]不等,见表1。
2.2 量制 其变化仅次于衡制。其单位有益、斗、斛;升、斗、斛;龠、合、升、斗、斛、石;盏、斗、斛;公/市升等。进率有2、10等。量值每升199.1mL[2]~1035mL[14]不等,见表1。
2.3 度制 较量与衡制相对固定。其单位有分、寸、尺[2];分、寸、尺、丈、引;分、寸、尺、公尺;毫米、厘米、分米、米等。进率有3、10等。量值每尺15.78cm[10]~35cm[14]不等,见表1。
2.4 拟量 拟量即以实物比拟的质量或容积,用作比拟药材或药丸大小的标准,常用于形状不规整或细碎不易记数的药材和丸药,如拳大、鸡子黄大、麻子大、小豆大、大豆大、梧子大、枣大、枣核大、鸭卵大等[10]。
2.5 数量 对某些形体大小比较一致的药材进行计量,如个、枚、片等[10]。
2.6 估量 应用于散、末药等。量具有钱币、匕、勺、碗、手、杯、撮、溢、束、握/把等。用匕、勺取药,抄取至不落为度;“撮”为3指并拢所能取的量;“溢”用1手所能盛的量;“束、握/把”皆以手取药的量[10]。
3 度量衡制的单位、进率与量值的变化及使用
它与已经证实的科学预想不同,应先是人们在生活的交往中逐渐形成、约定成俗后便有度量衡的标准实物。度量衡的变化大约经过了六个阶段,见下文及表1。
3.1 形成期 度制约在商殷之前;量制约在战国之前;衡制在战国中期或十二诸侯中晚期之前。
3.2 实物与文字记载期 度制约在商殷;量制约在战国;衡制约在春秋中晚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盛行木衡铜环权的精细天平,其衡制为铢、两、斤[15])。
3.3 第一次统一期[16] 自秦始皇统一中原后,在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度量衡制。
3.4 第二次统一期[7] 到了隋代,量值度制接近、量制接近或等于、衡制则大于国际单位,但在单位上有重大突破,使用了毫、厘、分、钱、两、斤制。
3.5 第三次统一期 1928年中华民国确定了“一二三权度市用制”,即1公升=1市升,1公斤=2市斤,1米=3市尺,这样有效地从旧制向新制国际单位的过渡。[17]
3.6 第四次统一期 197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已明确规定要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根据1977年4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从1979年1月1日起,全国中医处方用药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以“g”为单位的国家标准[18]。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9]。
表1 我国历代中医药度量衡单位与进率及量值
时代[23] |
年代(公元) |
度制 |
量制 |
衡制 |
||||
1尺合cm |
单位与进率及量值 |
1升合mL |
单位与进率及量值 |
1两/斤合g |
单位与进率及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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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殷 |
前11~前16世纪 |
15.78~15.80[2] |
分、寸、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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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诸侯(周、春秋) |
周鲁齐晋秦等 |
前841-前4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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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250[14] |
铢、两、斤;24铢=1两[14] |
战国 |
魏国 |
前445-前2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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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3] |
益、斗、斛[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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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
前475-前221年 |
23.1[3]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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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202.15[4] |
升、斗、斛[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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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
前221~前206年 |
同上 |
分、寸、尺、丈、引; 1引=2310cm[5] |
同上; 201[5] |
龠、合、升、斗、桶(斛); 2龠=1合,1桶=20100mL[5] |
同上 16.02/256.25[5] 16.14/258[6] |
铢、锱[6]、两、斤、钧、石;24铢=4锱=1两,30斤=1钧,4钧=1石=30750g[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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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
西汉 |
前206~8年 |
23.1[14] 23~23.8[26] |
同上 |
200[7] 220[21] |
龠、合、升、斗、斛[6] 余同上 |
15.32/246.15[14] 15.62/250[26] |
铢、两、斤、钧、石[6] 余同上 |
新 |
9~24年 |
同上 |
同上 |
200[7] |
同上 |
13.92/222[26] 15.3/245[26] |
同上 |
|
东汉 |
25~220年 |
23.1[14] 23~24[26] |
同上 |
同上 600[7] |
同上 |
13.3/212.8[12] 13.88/222[26] 15.62/250[7] |
同上 |
|
三国 |
魏国 |
220~265年 |
23.8~24.2[21] |
|
200[7] 204[25] 230[14] |
|
13.3/212.8[12] 14.17/226.7[25] 17.69/28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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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与十六国 |
晋 |
265~420年 |
24.2~24.5[21] |
|
200[21] 230[14] |
|
13.3/212.8[12] 13.75/220[21] 17.69/283[14] |
6铢=1分,4分=1两。医药上的大小秤见于东晋[13] |
南北朝 |
南朝 |
420~589年 |
24.7[14] 24.58[21] |
|
244[14] |
|
13.3/212.8[12] 18.75/300[14] |
黍、铢、分、两、斤;100黍=1铢,6铢=1分,4分=1两[13] 铢、两、斤;24铢=1两[16] |
北朝★ |
386~589年 |
前25.6[21] 后30.05[21] |
|
前300[14] 后600[14] |
魏齐斗秤,2倍于古[21] 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10] |
前23.12/370[14] 后42/672[14] 13.3/212.8[12] |
魏齐斗秤,2倍于古[21] |
|
隋 |
581~618年 |
29.5[13] 32[21] |
|
199.1[10] 600[13] 1000[21] |
以古斗三升为隋之一升[27] |
13.3/212.8[12] 37.5/600[21] 42/672[14] 46.88/750[13] |
以古秤三斤为隋之一斤[27] 三两为一两[13] |
|
唐 |
618~907年 |
30.6[14] |
小尺一尺二寸为一大尺[12] |
600[14] |
龠、合、升、斗、斛[13] 三小斗为一大斗[12] |
13.3/212.8[12] 37.3/596.82[29] 41.38/662~42/672[14] 40/640~42.50/680[16] |
黍、铢[28]、钱、分、两、斤。2.5钱=1分;4分=1两[13]。 钱、两、斤[16];3小两=1大两[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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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 |
北宋 |
960~11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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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30] 702[30] |
大盏=古时升=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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黍、累、铢、分、两、斤、秤; 6铢=1分;4分=1两;15斤=1秤[20] 毫、厘、分、钱、两、斤[7]; 字、钱、两、斤;4字=1钱[20] 字、钱、分、两、斤;2.5钱=1分;4分(10钱)=1两[10] |
南宋 |
1127~1279 |
31.4[14] |
|
702[14;29] |
5斗=1斛,10斗=2斛=1石[20] |
40/640~41.3/661[14] |
||
元 |
1206~1368年 |
24.5[28] 35[14] |
|
1003[14] |
同上 |
38.12/610[16] 40/640[14] |
毫、厘、分、钱、两、斤[7] 字、钱、分、两、斤[10] |
|
明 |
1366~1644年 |
32[14] |
|
1035[14] |
同上 |
37.3/596.8[14] |
毫、厘、分、钱、两、斤[7] |
|
清 |
1616~1911年 |
32[4;14] |
|
1035[14] |
|
37.3/596.8[14] |
同上 |
|
中华民国 |
1912~1949年 |
33.33 |
1米=1公尺=3市尺=1000mm[31] |
1000.0 |
1公升=1市升[31] |
31.25/500 |
同上 1公斤=2市斤=1000g[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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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49~1990年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1991年~现在 |
1m=1000mm |
mm、cm、dm、m等[22] |
1000.0 |
mm3、cm3、dm3(L);1L=1dm3=1/1000m3[22] |
1kg=1000g |
千克(kg、公斤)、吨(t); 1t=1000kg[22] |
||
注:表中“进率”未标明者均为十进率及衡制中的16两=1斤(各数据均照原文献中的小数位数;能除尽的保留除尽小数;余均保留2位)。因无文献参考,表中其余未填部分,按“约定成俗”的原则,沿用前代的。1901年第3届国际计量大会关于升的定义:对于高精度测量,体积单位是质量为1千克的纯水,在其最大密度和标准大气压下所具有的体积,这一体积称为“升”(1964年第12届国际计量大会决议:废除第3届国际计量大会对升的定义;声明“升”这个词可用作为立方分米的专门名称;建议不用升这个名称表示高精度的体积测量结果)。1954年第10届国际计量大会决议采用米(m)、千克(kg)(公斤)等[32]。★北朝是我国历史上与南朝同时代的北方王朝的总称,其中包括了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等数个王朝。 |
4 讨论与建议
4.1 历代医家对古代与当时量制、衡制的换算存疑 北宋庞安时在《伤寒总病论》[20]中“设有问今之升秤,与古不同。其要以古之三升,准今之一升;古之三两,准今之一两。”《本草纲目》“‘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现在从其说,汉之一两,可用3g’”[1]前二者中的“古”指的是哪个朝代、量值是多少并不清楚。按庞当朝588.9mL/L~702mL/L、40g/两~41.3g/两与战国~晋与十六国200mL/L~230mL/L、13.3g/两~17.69g/两比照,当朝的量制与衡制是“古”的3倍左右,所以“以古之三升,准今之一升;古之三两,准今之一两”有一定的可信度。按《本草纲目》当朝3.73g/钱与战国~晋与十六国13.3g/两~17.69g/两比照,当朝的每钱与“古”的每两相差甚远、与南北朝~元代13.3g/两~46.88g/两就更远了,所以“古之一两,今用一钱”的理论值得进一步探讨与商榷。而“汉之一两,可用3g”虽从《本草纲目》之说,但有以讹传讹之嫌,且更应按《本草纲目》当朝约4g/钱计算。
4.2 古代医家的笔误导致药量的错误 如梁·陶弘景《神农本草经集注·序例》中云:“……今则以十黍为一铢……”,之所以会产生“十黍为一铢”这样的错误,其原因可能为陶氏之笔误,即将一百误写为十;或是错简;后世在传抄时也将错为“十黍为一铢”,这种笔误或错简在中国古籍中是相当常见的。而当唐·孙思邈抄录这一段原文时,发现了陶氏之说与法定度量衡不同,就姑且存疑,称之为“神农秤”了[12]。“古之一两,今用一钱”的理论是否犯了同样的错误,值得考证。
4.3 古代处方药量比处方组成更保密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中医不传之秘在于药量”[12]这是不是历代医家所习用,更值得深入研究。
4.4 同一文物不同学者所测“量值”不等及规格交待不清 如对商鞅铜方升的实测,有1寸合今2.31cm[3]、2.32cm[4]的;这与考证者及其测试工具、方法误差等原因有关,但信谁的?又如永平大司农铜合“……实容60是说mL水”,而郝氏[7]紧接下文归纳为“汉1合等于20mL”,按此应为3合铜具或当朝的大制。
4.5 同一时代的量制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果不同 如“魏齐斗秤,2倍于古[21]”、“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10]”,前者为古代的2倍,后者为古代的一半。
4.6 应对古代度量衡制进行系统研究 经方仍是现代中医药应用的主流,建议权威部门与人士对古代度量衡制的单位与进率及量值进行系统的研究,特别像《方剂学》为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必读教材,正确换算古代用量非常必要,否则会遗误当代与后人。
4.7 数量单位仍在使用 如个、枚、片、对、条这些单位在中药处方中常见,如从产地到零售蜈蚣都是以条、蛤蚧以对(二者只有大中小的区别)进行交易;大枣以个/枚、生姜以片在处方中常见。对于前二者的规范可能有一定的难度;但后二者实际上可用法定单位“克”配发,当然更要医生、药学人员遵守这些法规。
4.8 中医药度量衡现在只能使用的法定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22]。因此,中医药度量衡的法定单位:长度米、体积升(分米3)与米3、质量千克(公斤)与吨及三者与“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22]的组合,废除了分、寸、尺、公里;龠、合、斗、斛;毫、厘、分、钱、两、斤的传统单位。
(张志国,杨磊,邓桂明,欧阳琳,黄雍,陈文明,吴萍.中医药历代度量衡的研究[J].辽宁中医杂志,2018(03):499-503.)